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税流一函[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2-22
1997年2月22月 国税流一函[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等纳
税异常现象较为普遍,对于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产生了一定影响,成为当前增值税征
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掌握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的对策,国家税务总
局去年组织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于去年11月份在山东省国税局协助下组织
力量选择烟台市部分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在去年的全国税务局
长会议上,卢仁法副局长专门就解决申报异常问题作了专题讲话,对解决这一问题进
行了工作部署。为了便于各地国税部门贯彻卢仁法副局长的讲话精神,现将《关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印发给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
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
负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
为了摸清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产生原因,我们在山东省国税局和烟台市国税局
的协助下,组织了150多人,于11月4日到11月16日,在该市针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调查情况
调查对象在烟台市国税局直属一、二分局的管户中选定。该市市属以上企业座落
在市区的,均由这两个分局管理。这两个分局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共有4948户,
1-9月实现增值税34678万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494户,占50.49
%,今年1-9月实现增值税32845万元,占94.72%。从两个分局管理的
一般纳税人今年1-9月纳税申报情况看,各月零申报、负申报企业占一般纳税人的
比例最高为50%,最低为43.05%,平均为45.98%。其中9月份零申报、
负申报企业为1129户,占一般纳税人的45.27%,非常接近平均值,具有代
表性,因此我们选择了这两个分局9月份零申报、负申报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关于调查方法,我们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对1129户零申报、负申报企业的行
业性质、销售额、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从中选择585户企业作为重
点,结合纳税检查对其今年1-9月份的情况进行调查。这585户企业中,有55
6户为7-9月份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29户为较大规模的9月份负
申报企业。
(一)全部零申报、负申报企业的调查情况
1129户中零申报614户,占1129户的54.4%,占全部一般纳税人
2494户的24.63%;负申报518户,占1129户的45.6%,占全部
一般纳税人2494户的20.64%。其中负申报户1-9月累计实现销售额
18.9亿元,占全部一般纳税人同期销售额111亿元的17.03%。
按行业性质划分,这1129户中有工业企业112户,占9.92%;商业企
业1012户,占89.64%;另有工商联合体企业5户。商业企业中,批发企业
86户,零售企业34户,批零兼营(大多为零售兼批发)企业892户,后两类企
业占1129户的82.02%。
根据1995年销售额,这1129户企业的规模类型如下表:
1995年销售额 工业(户) 商业(户〕合计(户〕比重%
50万元以下 70 685 755 66.87
50-100万元 12 121 133 11.78
工业:100-200万元 10 - 100 0.89
商业:100-180万元 - 67 67 5.93
商业:180-300万元 - 41 41 3.63
商业:300-500万元 - 34 34 3.01
工业:200万元以上 19 - 19 1.68
商业:500万元以上 - 70 70 6.2
合计 111 1018 1129 100
注: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有955户,占84.59%。
(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企业的调查情况
556户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企业中,1-9月均为零申报的有231户,
占41.55%;1-9月应纳税额累计为负数的有270户,占48.56%;累
计税额为正数的有55户。占9.89%。
231户零申报企业中有35户未能到户结合纳税检查进行调查。其余196户
零申报企业中,新办企业尚未开始经营的23户;停产歇业未办手续的98户;税务
登记注明主营应征营业税业务,兼营货物销售,但尚未开始发生兼营业务的35户;
因其他原因无经营活动的13户。以上可统称为“无经营” 户,此类共计168户,
占196户的85.71%。免税企业(出口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38户,占1
4.29%。
1-9月累计税额为负数的270户企业中,新办企业有购进但未发生销售的1
0户;停产歇业的50户;兼营企业未发生货物销售的16户;由于其他原因未发生
货物销售的10户。以上可统称为“无销售”户,此类共计86户,占270户的
31.58%。因上年留抵税额过多而造成负申报的104户,占38.52%;因
购销不均衡或企业效益下降等其他原因而造成负申报的104户,占38.52%;
因购销不均衡或企业效益下降等其他原因而造成负申报的80户,占29.63%。
后两类负申报户共计184户,占270户的68,15%。
综合上述196户零申报企业和270户负申报企业(共计466户企业)的情
况来看,新办企业33户,停产歇业企业148户。兼营而未发生货物销售的51户,
因其他原因而未发生经营活动或货物销售业务的23户。以上“无经营”或“无销售”
户共计254户,占466户的54.51%。按这个比例和1129户零申报、负
申报户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比例45.27%推算,无经营、无销售户占全部一般纳
税人的比例为24.68%。另有28户免税企业,占466户的6%,占全部一般
纳税人2.72%。104户因上年留抵税额过多而形成负申报,占466户的
22.32%,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10.1%。80户因购销不均衡或企业效益下
降等其他原因而形成负申报,占466户的17.17%,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
77.7%。后两类负申报企业共计184户,占466户的39.48%,占全部
一般纳税人的17.78%。
(三)纳税检查情况
以上系根据纳税检查以前的情况而统计。纳税检查后,发现196户零申报企业
中,有问题的8户,占4.08%,查补税款5.85万元。270户负申报企业中,
有问题的50户,占18.52%,查补税款98.63万元。以上58户有问题的
企业中,20户经补税后转变为正税额申报企业。此外,对经营规模较大的29户负
申报企业集中力量进行较深入检查后,发现有问题的13户,占45%,查补税款1
89万元。以上共计查补税293.48万元。
二、对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评价与对策
调查表明,由于企业新开办、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未发生销售和因免税所形成的零
申报、负申报户,占全部零申报、负申报户的60%以上,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
27.39%。这些户无税可交,总的来看应当说是正常的,不属于问题。而且,这
种现象并非是实行新增值税之后才出现的,在原来实行旧增值税和产品税时也存在。
近几年零申报户数增加,比例扩大是目前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提高的一个表现。过去许
多没有收入的纳税人不上门申报,申报率较低,零申报也就不能及时地反映出来,这
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现在各地对纳税人实行了微机控管,凡是已进行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发生销售均要按期申报,有不能按时申报的,税务部门能够及
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解决了纳税申报率低的问题。
虽有销售业务但出现负申报的非免税企业,它们占零申报、负申报户的比重不到
40%,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为
17.87%,其销售额占全部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比重为17.03%。这种负申
报现象对于实现增值税收入确有一定影响,但并未构成严重威胁;而且,其产生因素,
总体上看也是合理的。首先,由于允许抵扣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而形成的负申报
具有过渡性,几年之后其影响将不复存在。其次,企业因购销不均衡而导致负申报,
一般来说也是暂时现象,负申报期未交的税,以后会补回来。对于效益下降的企业而
言,当其增值额减少,正常纳税有困难时,增值税也随之相应减少,或者因出现负税
额而暂行不交税,这在客观上缓解了企业困难(而过去对于企业困难是通过大量减免
税或允许欠税来给予照顾的);反之,当企业效益上升,增值额增加时,增值税也随
之相应增加。增值税的这种收入弹性,使之具有随企业效益变化而自动调节税负的内
在机制,这正是增值税的优越性的一个表现。
关于零申报、负申报企业的偷漏税问题,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对于形成零申报、
负申报现象的作用并不大。但需要说明的是,这次调查所发现的偷漏税问题,主要集
中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瞒报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71.29万元;第二,迟报销
售额减少销项税额150.98万元;第三,扩大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额23.42
万元;第四,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47.79万元。至于在是否有骗取扣税方面,
这次检查没发现问题。这并不意味着这次调查的企业不存在这类问题,而是由于此次
调查面广量大,时间、精力均有限,不允许做更深入的检查。同时也应当承认,零申
报、负申报企业大多为小型商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仅其进项难以控管,而且
由于大量现金交易,其销项也难以控管。因此,零申报、负申报企业偷漏税问题这次
检查发现的虽然不多,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只有发现的这些。
综上所述,从烟台的调查情况来看,零申报、负申报企业虽然占一般纳税人的比
重达百分之四、五十,但其中六成为无销售和免税户,虽有销售但无税可交的非免税
户只有四成,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只有不到20%。由于零申报、负申报户八成
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其销售额占全部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比重也只
有不到20%。而且,从总体上看,因允许抵扣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企业
购销不均衡或经济效益下降而形成的负申报,具有过渡性、暂时性,这些原因的性质
也是合理的。因此,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对于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并未构成严重威协。
尽管如此,对于零申报、负申报现象仍应给予足够重视。
第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并不清楚形成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原因,零申报、
负申报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会使人们产生增值税的运行存在着严重问题的误解,影响
到对增值税制和税制改革的评价。
第二,一些地区为解决零申报、负申报问题以满足组织增值税收入的需要,已采
取“销售实耗法”或自定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而且这些作法正呈蔓延之势。如果这
种做法失去控制蔓延开来,势必象税制改革前实行老增值税制时那样,各省及省内各
地(市)、县均自定征收率,全国将没有统一的增值税率、统一的增值税制。这无疑
是对1994年税制改革的根本性否定。
第三,零申报、负申报户无疑也普遍存在偷漏税问题,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的作案者中,此类纳税人也不在少数。但由于其户数多,而规模大多很小,根本谈不
上健全的财务核算,解决其偷漏税问题尤其是骗取扣税问题,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问题,难度均很大。这就使国税机关陷于一种两难境地:零申报户、负申报户的
偷漏税问题,不能不解决;但是,这就需要将很多力量投到这方面,其结果不仅在解
决零申报、负申报户偷漏税问题方面成效甚微,而且必然影响对于主要税源--大中型
一般纳税人的控管。
解决目前一般纳税人中存在大量零申报、负申报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要研
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政策作适当的调整;但更重要的是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
收管理,在这方面近期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明年要结合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对
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长期无销售业务,无
固定经营场所、有偷漏记录的企业以及商业零售企业、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应取消其
一般纳税人资格。今后,年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认定
为一般纳税人。
其次,在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进一步研究是否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二)改进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适当推广电子申报。
(三)强化和改进稽核检查工作,在管好专用发票的同时,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以使稽核检查具有真实可靠的资料基础。要进一步落实以“
纳税指标稽核法”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稽核方法,组织好“金税工程”二期方案的试
点工作。
(四)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稽核检查等方面实
行宽严不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有严重偷税行为的、要根据增值税细则的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按照销售额全值和规定税率计征增值税。
(五)继续管好专用发票,严格执行专用发票仓储、发售、缴销和使用、抵扣、
稽核等各环节的规定。
(六)着力提高增值税业务人员的素质,培养既熟悉增值税业务又熟悉企业生产
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的征管能手和查帐能手。
(七)明年对商业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连续数月负申报、低税负申
报而且销售规模较大的商业企业。对于检查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不仅要给予严肃
查处和打击,而且要将其作为今后的重点监控对象,增加稽核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通过检查,还要进一步摸清申报异常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对各种原因作定量分析,以从
政策上和征管上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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