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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署政[1990]898号颁布时间:1990-09-15

     1990年9月15日 署政[1990]898号 九龙海关: 九关[1990]116号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都应遵照执行。遇有它们之间不一 致时,须报请立法机关解决。在解决之前,应本着行政法规服从法律、同一级别的法 律或行政法规,前法服从后法的原则掌握运用。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凡与现 行海关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不予执行,但须将情况及时报署。 三、法律、行政法规之间没有抵触,而属于相互补充的,则可同时或选择适用。 例如“请示”中列举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海关可以强制收兑外汇的规定,可 以作为《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补充,由海关同时或选择适用之。 另外,“请示”中所列举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贩 运、私带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这是指境内而言,与海关法规没有冲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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