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署政[1990]898号颁布时间:1990-09-15
1990年9月15日 署政[1990]898号
九龙海关:
九关[1990]116号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都应遵照执行。遇有它们之间不一
致时,须报请立法机关解决。在解决之前,应本着行政法规服从法律、同一级别的法
律或行政法规,前法服从后法的原则掌握运用。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凡与现
行海关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不予执行,但须将情况及时报署。
三、法律、行政法规之间没有抵触,而属于相互补充的,则可同时或选择适用。
例如“请示”中列举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海关可以强制收兑外汇的规定,可
以作为《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补充,由海关同时或选择适用之。
另外,“请示”中所列举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贩
运、私带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这是指境内而言,与海关法规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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