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署法[1994]631号颁布时间:1994-09-29
1994年9月29日 署法[1994]6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全国海关在严厉打击走私汽车的斗争中,查获了一批无进口证明的汽车。
各关在处理这批汽车时,就如何具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
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请示我署,经我署请示
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办公厅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已作正
式函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通知》和《复函》的若干问题明确
如下:
一、按照《复函》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各关对查获的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发《处
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处罚通知书》可直接引用《通知》第二条作为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海关查获的走私汽车,已构成《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仍应依
照《海关法》及《细则》有关规定,按走私案件处理,不适用《通知》和《复函》。
三、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及其关键部件,不能提交外经贸部
签发的许可证的,按《复函》第二条精神,仍由海关按照《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