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对北京牡丹电视机保税集团监管细则
京关税[1992]181号颁布时间:1992-05-06
1992年5月6日 京关税[1992]181号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地区电视机加工业的发展,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多
出口、多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北京海关
对保税集团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生产、经营特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税集团的法人是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由该公司外经处负责建立
电视机保税集团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保税集团的法人应依照《海关法》
及有关规定对保税集团所属企业进行管理,向海关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管理机构负责
保税集团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条 保税集团法人按海关要求设立保税仓库(包括总库和分库),设立专帐,
配备经海关培训的管理人员,各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四条 管理机构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料、件的备案、报关和储存,以及半成品
的结转加工和成品出口前的核销等管理工作。
料、件进口备案时,管理机构需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包括各工、外贸公司及有自营进出口权的
单位)与外商签订的料、件进口合同。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后,核发《登记手册》,手册上注明“专供进口使用”。
第五条 进口料、件运抵口岸,经口岸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必须立即存入海关
指定的保税仓库,及时清点登记入帐。
第六条 料、件入库后,管理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北京海关保税处申报办理入库手
续。
1.《登记手册》。
2.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发票、运单、箱单等单据。
4.口岸海关签章放行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审核确认后,登记入帐,依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定”管理。
第七条 各加工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单、报表、工艺单等单据应
准确、齐全、有效。并盖有“保税”戳记。加工后的成品应再次存入保税集团保税仓
库内。
第八条 保税成品出库前,经营单位持以下单据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
1,成品出口合同
2.《登记手册》。
3.备案申请表。
4.专帐保证书。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对以上材料审核后,核发《登记手册》,注明“专供出口使用”。
第九条 保税成品出库时,管理机构应持“专供进口使用”和“专供出口使用”
二本《登记手册》及成品出库单(一式三份)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成品出库和料、件
结转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将出库单一份留存,另二份加盖“验讫章”后退管理机
构。其中一份用于提货,另一份用于将来办理核销手续用。
海关在进出口专用《登记手册》上办理结转手续。保税仓库凭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出库单发货。
第十条 管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海关报送“保税料、件核销表”,并附
以下材料:
1.专供进口用《登记手册》。
2.专供出口用《登记手册》。
3.半成品、成品加工完成单。
4.有海关“验讫章”的半成品、成品出库单。
5.其它有关单据。
北京海关保税处根据以上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保税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之内,经营单位持“三证”(出口货物报
关单、《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北京海关保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在执行本细则和海关各项法规时,海关依照
《海关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执行之日起,(87)京关业二字第122号文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