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重水、偏二甲肼等21种国防化工产品出口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856号颁布时间:1989-10-27
1989年10月27日 [89]署监一字第85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化工部、经贸部、国防科工委[89]化科字第542号文《关于重水、
偏二甲肼等21种国防化工产品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摘要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中有
关监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水出口仍按我署署监一绝字第12号文办理,即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
公司统一经营。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二、偏二甲肼、高氯酸铵(含通用型高氯酸铵)、混胺(02)、硝酸异丙
脂、无水肼、一甲肼、796燃料、814及816催化剂、四氧化二氮、红色发烟
硝酸、丁羟胶、氮杂环氧化磷等12种产品,由中国精密机械出口公司经营,其他公
司不得经营,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或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三、中定剂和高氯酸铵(含通用型高氯酸铵,出口权仅限机电部工厂生产的
产品),由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经营,其他公司不得经营,海关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
件或签发的《出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验放。
四、对超氧化钾药板、超氧化钠药粒、MC-15催化剂、永久性夜光粉、
羰基铁粉、驱鲨剂,海关按民品(一般贸易)办理出口手续。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的出口合同可继
续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