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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425号颁布时间:1989-05-12

     1989年5月12日 [89]署监一字第42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389]《关于调整一类 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 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 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毛条、涤纶 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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