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425号颁布时间:1989-05-12
1989年5月12日 [89]署监一字第42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389]《关于调整一类
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
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
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毛条、涤纶
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