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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交验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89]监一特字第136号颁布时间:1989-08-22

     1989年8月22日 [89]监一特字第136号 各局、处级海关: 据九龙海关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于主管地 海关在签发的《减免税证明》或其它有关证件上未注明是否已验核过许可证,造成入 境地海关验放的困难。为加强对进口许可证商品的管理工作,现将统一做法明确如下: 各主管地海关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证明》 或其它证明文件,凡其进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验凭进口许可证并在海关 签章栏内注明许可证编号及验核许可证的情况,如需入境地海关验放许可证应注明" 请入境地海关验核许可证"字样。如遇特殊情况,请主管地海关主动与入境地海关加 强联系,密切配合。 以上,请按照办理。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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