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558号颁布时间:1989-07-03

     1989年7月3日 [89]署监一字第55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 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施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由人工 饲养专门提供实验用的灵长类动物,动物园和马戏团用的观赏动物不在此列。)实验 用狗、猪、兔(SPF)、鸡(SPF)、鸡蛋(SPF)、SPF系指无特定病原 体的实验动物。海关凭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盖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 物出口专用章"的《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输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验动物,海关还应加验国家濒 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附件: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及印模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