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实验动物海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558号颁布时间:1989-07-03
1989年7月3日 [89]署监一字第55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由国家科委第2号令发布施行。现
将有关海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科委以[89]国科发生字153号文委托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代行实验动物出口管理职能并启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施动物出口专用章"。
二、出口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小鼠、豚鼠、地鼠、灵长类动物(指由人工
饲养专门提供实验用的灵长类动物,动物园和马戏团用的观赏动物不在此列。)实验
用狗、猪、兔(SPF)、鸡(SPF)、鸡蛋(SPF)、SPF系指无特定病原
体的实验动物。海关凭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出具盖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
物出口专用章"的《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输出口验放手续。
三、出口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实验动物,海关还应加验国家濒
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验放。
附件: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及印模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实验动物出口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