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许可证证企相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89]监一货字第142号颁布时间:1989-08-28
1989年8月28日 [89]监一货字第142号
北京海关:
国家教委,为满足部分高校教学需要,由天津市高等学校联合技术开发部通
过辽宁外贸集团及深圳华明电子实业公司签定了进口微机及打印机合同(合同号89
JNG-42062CK金额110,000美元,851YV-47-008CK
金额250,000美元),上述货物由辽宁对外贸易(集团)进口公司申领了进口
许可证,使用单位是锦州计算机厂,造成许可证和免税批准证书的使用单位不一致。
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视同证企相符对待。货物进口时,海关验凭进口许可证、免税
批准证书、外贸合同、内贸合同等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对货物已征税进口后再申请免
税手续,原则上不予批准,也不予退税。
上述货物免税进口后,使用单位必须按批准专项使用。如拟做他用,转让或
者出售,申请免税的单位应事先报请批准免税的主管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否则,
海关将依法处理。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