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88]署货字第232号颁布时间:1988-03-15
1988年3月15日 [88]署货字第23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
通知》和卫生部[88]卫药字第5号《关于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出口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出口准许
证》验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的麻醉药品,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麻醉药品品种表
四、麻醉药品进口申请表
五、麻醉药品出口申请表
六、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4)
七、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4)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