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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88]署货字第232号颁布时间:1988-03-15

     1988年3月15日 [88]署货字第23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 通知》和卫生部[88]卫药字第5号《关于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出口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出口准许 证》验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的麻醉药品,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麻醉药品品种表 四、麻醉药品进口申请表 五、麻醉药品出口申请表 六、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4) 七、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4)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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