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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进出口展览品监管的内部配合办法

[90]京关业二字第112号颁布时间:1990-04-05

     1990年4月5日 [90]京关业二字第112号 一处、二处、综合统计处、首都机场海关: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关各有关单位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特制定 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进出口展览品是指:   1.在北京地区举办的国际性经济、文化、科技博览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 研讨会而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展览品;   2.在北京海关报关出口及复运进口的赴境外参加经济、文化、科技国际博览会、 展览会、展销会的展览品;   3.展览品包括展览品及展览会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 一切物品。   三、进口展览品监管程序   1.进口展览品运抵口岸后,本关各监管现场凭报关员交验的业务二处展览科签 章的《提货申请书》(关封),对展品件数及外包装核查无误后,交代理报关人转运 至展览场馆,由展览科办理监管查验手续。   2.进口展览品复运出口时,业务二处展览科查验货物后,在出口报关单及展览 品回运清单(一式二份)上签章、编号,并封入关封交代理报关人。   各现场海关凭上述单据办理放行(转关)手续后,在其中一份出口报关单及展览 品回运清单上批注签章退报关员凭以到展览科销案。   四、出口展览品监管程序   1.出口展览品在业务二处展览科申报。本关各查验现场凭报关人交验的经展览 科签章的出口报关单及展览品清册一式二份办理查验放行(转关)手续。各现场海关 办理查验放行(转关)手续后,在其中一份出口报关单及展览品清册上批注签章退报 关人送交展览科以备核销。   2.出口展览品复运进口在业务二处展览科申报。本关各查验现场凭报关人交验 的展览科签章的进口报关单及展览品回运清册一式二份输查验放行手续。各现场海关 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后,在其中一份进口报关单及展览品回运清册上批注签章退报关人 凭以到展览科销案。   3.在境外出售或赠送的出口展览品,业务二处申报科凭展览科签发的《报关通 知单》办理申报及征免税手续。   报关单按《报关单据流转程序管理办法》流转。   五、业务联系章用语解释:   1.“请核放”,是指该展览品已由展览科办理了查验手续,本关各监管现场可 凭关封内的单据对展品外包装、件数进行核对,如有异常可开箱复验。   2.“请验放”,是指该展览品已由展览科接受申报,本关各查验现场负责验放 行(转关)手续。 附件:业务联系用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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