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展览品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
[88]京关业二字第259号颁布时间:1988-07-12
1988年7月12日 [88]京关业二字第259号
北京展览馆、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一、展览品监管仓库属于保税性质的仓库,是存放已售出或赠送而未办结海关手
续的展览品的海关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仓库必须具备海关监管条件,向海关备案。仓库经理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二、仓库应根据海关要求建立进、出、存货帐册,有专人负责,定期向海关报送
进、出、存货清表。海关可随时派员进行检查,查阅帐册。仓库不得存放非海关监管
展览品。仓库存放的展览品必须包装完好,标记明显并须注明展台号、箱号、留购单
位(或接受单位)、合同号。
三、凡外国来华展览会的留购展览品、赠送物品以及因其他原因经海关批准缓办
进口纳税手纬原展览品,经海关同意后,由展览品所有者或者其委托向海关报关的运
输报关代理人向仓库办理交接手续。
四、对复运出品的展览品需存放仓库的经海关同意后由运输报关代理人或者承运
单位向仓库办理存放手续。
五、海关监管的展览品等出库一律凭海关签发的放行证件放行;
上述展览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逾期由仓库移交海关,按海关有关规定
处理;
六、存放的展览品发生损坏或者短少情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海关予以免税
外,均应由仓库经理人照章补税。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