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京关办[ 1994]151号颁布时间:1994-11-23
京关办[ 1994]151号
北京市商品检验局:
根据最近清理法规工作要求,我关对《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
的监管办法》(90京关业二字第141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
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商检局进口国外送检家电样品的监管办法
一、为做好对北京商检进口国外送检家用电器样品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
北京商检局对每批进口检测用的家用电器样品,应逐批填写一式三份暂时进口货
物报关单,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随附三套单证(发票、运单、装箱单),到我关各申报
现场申报。其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函及一套随附单证由申报现场存档;一份报关单
和一套随附单证交货主凭以办理验放手续;一份报关单、一份保证函和一套随附单让
做关封,交给货主供结案使用。
三、查验
各查验现场海关凭申报现场关员签章的报关单查验放行,查验现场放行后,将加
盖放行章的报关单返回申报现场。
四、核销结案
1.北京商检局应在6个月内将检测样品复运出境,并填写一式三份报关单到我
关各申报现场申报。其一份报关单由申报现场转单证室,一份报关单交予货主供现场
查验放行使用,一份报关单供申报现场结案使用。各申报现场凭出境地海关加盖“放
行章”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办理结案手续。
2.经检测后不再复运出境的样品应由北京商检局按一般贸易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我关各申报现场凭有关单证结案。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进口手续手,不得擅自挪做它
用。
3.货主要求放弃的进口样品,北京商检局二处家电科应通知我关申报现场,由
海关派员对所放弃物品进行核实。商检局应向海关提供外商出具的放弃函,并填写放
弃物品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核实无误后,由经办关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交商检局随同
货物送交北京海关调查处,调查处对货物查收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一份交接清单由
调查处留存,一份交商检局留存,一份由商检局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4.检测中损坏已无使用价值的样品,北京商检局应填写《销毁货物清单》一式
二份(见附页),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物品清单》上签字。一份销毁清
单由北京商检局留存;一份交我关申报现场凭以结案。
5.超过规定期限结案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销毁物品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