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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电微[1990]1575号颁布时间:1990-11-08

     1990年11月8日 机电微[1990]1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各 地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进口 集成电路报批及报关的管理工作,我们在原电子工业部[86]电计字380号《关于下 达“限制计算机进口的实施办法”和“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基础 上,对集成电路进口报批及报关的具体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将《集成电路进口管 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0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集成电路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现将集成电路进口报批、审查及报关的有 关规定重申并补充如下: 一、凡申请进口集成电路的单位必须填报《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申请进 口集成电路的品种在两种以上的,另须填报《进口集成电路订货明细表》(以下简《 明细表》)。《订货卡片》、《卡片说明》及《明细表》一式四份逐项填写清楚。附 有《明细表》的,应在《订货卡片》的"详细规格"栏目内填写"详见明细表",并按集 成电路的"中小规模"和"大规模"二类分页填报。   二、《订货卡片》、《卡片说明》及《明细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结算单位 财务章。《卡片说明》在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后须交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集成电路进口审查机构复核,并加盖该机构的审查章后上 报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查。   三、申请单位的《订货卡片》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查后,在其上加盖方章并填写 批准进口集成电路的数量,并在《订货卡片》及《明细表》上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集 成电路进口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同时在《明细表》上加盖区分大规模和中小规模集 成电路的印章(印模附后);申请两个品种的,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大规模或中小规 模的印章。   四、申请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集成电路进口审查专用 章"的《订货卡片》报关,海关则以其作为税则归类及征税的依据。并在验放后将盖 有上述的印章的《订货卡片》留底归档。   五、凡伪报价格或伪报瞒报规格品种借以逃避国家审批或偷漏关税的,由海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它有关规定论处。   六、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0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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