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
[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颁布时间:1988-05-20
1988年5月20日 [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财
政厅(局)、税务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广州)外
贸中心,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7]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
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下达以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对台贸易方
针、政策,促进了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目前,海峡两岸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台湾当
局在内外压力之下采取了一系列对大陆的松动政策,有利于发展对台贸易。我们外贸
体制的改革也不断深化。为把握时机,更好地促进对台贸易工作,更充分地发挥贸易
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
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的精神,片得国务院办公厅的同意,特就
对台贸易有关办法做出如下修订。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推动和扩大对台湾省的出口,减少我方逆差,各外贸进出口公司都可按照
对台贸易规定,在本公司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湾省的出口业务。出口商品涉
及计划、配额管理时,一般在对港澳计划、配额内解决。
二、东南沿海有关省、市对台湾渔船的小额贸易作为对台贸易的辅助措施,在经
贸部(86)外经贸台字第25号文精神的指导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开展沿海
对台小额贸易,现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
湾价值为五万美元以下(含五万美元)。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
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百分之二十幅度内撑握适当放宽。对台小额贸易每船每
航次进口货物,金额在五千美元以下的免税,超过五千美元至五万美元以下的部分,
应按金额照章缴纳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三、根据开展对台贸易的需要,依照《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现增加下列公司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湾省的进口业务。
1.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2. 中国新兴公司
3.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4.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5.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6. 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
7.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
8. 中国种子公司
9. 中国农业机械进出口公司
10.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
11.中国同源公司
四、国办发[1987]30号文附表一、二规定的大宗商品的对台进出口,仍应严格
遵照《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报经贸部审批。大宗商
品中,煤、棉、原油及成品油、玉米、大豆等对台出口,一律由经贸部集中安排选择
客户,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对外成交。各地、各部门可向经贸部介绍关系客户,
但不得自行许诺或直接要求专业公司洽谈成交。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