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严格执行对台贸易报批制度的通知

[88]外经贸台字第525号颁布时间:1988-11-15

     1988年11月15日 [88]外经贸台字第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季、局)、外贸局(总公司),经贸部 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 贸易中心(集团),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 87]30号)自1987年7月1日实行以来,大多数对台贸易部门能够遵照执行,保证了对台 贸易工作有秩序地开展。但也有个别地方的经贸主管单位未认真领会和执行文件规定 和精神,未经经贸部预审同意就发放对台贸易许可证,包括对无对台进口经营权的公 司发放台湾产品进口许可证,造成到货后被海关照章扣罚等被动和对外不良影响。现 将对台贸易报批要求再次重申如下,请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市经贸厅、委认真执 行。凡经我部批准的对台贸易公司,其对台湾出口、转口或从台湾进口的商品,属于 国办发[1987]30号文件附表一、二列名者,要预先向经贸部对台湾贸易办公室申请, 办妥予审手续后方可对外 成交。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发证单位必须凭经贸 部对台湾贸易办公室核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出、进口台湾省产品审批单"及有关规定 发放许可证。进口台湾产品的许可证经9项"进口国别(地区)"一栏应注明香港、澳门 或台湾(不得通过其它地区转口);第10项"商品原产地"栏应注明台湾省。   凡违章经营者,由海关按海关法和国办发30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