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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87]外经贸台字第96号颁布时间:1987-04-21

     1987年6月15日 [87]外经贸台字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财政厅(局)、税务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 广州)外贸中心,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驻深圳),华润(集团)有 限公司(2),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 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我们依照该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制订了《实行<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说明》,现同 时下达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实行《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贸易的暂行办法》的说明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贸部《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已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   对台湾省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是对台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 地贯彻执行中央对台贸易方针,加强集中管理,促进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 行办法。   一、 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由经贸部负责全面集中管理对台贸易工作。具体业 务由经贸部对台湾贸易办公室办理。   二、下列公司在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对台贸易:   (一) 经贸部指定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和其他公司。   (二)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由华润公司负 责港澳地区对台贸易业务的管理和协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总公司或经省(区、市)经贸厅(委、局)指 定的一个公司,可经营间接对台贸易。   三、党政军机关、各群众团体,个人(包括台属),一律不得设立对台贸易机构 。各类外贸公司,不得通过外国、外国人及其公司居间进行对台贸易;一般不与设在 港澳地区之外的台湾商业机构和台胞私营公司进行大陆对台贸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对台贸易。   四、直接对台贸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二)进口只征进口调节税。调节税税目、税率,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由经贸 部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及时作出必要的修订。   (三)直接对台贸易中运销台湾的大宗重要商品,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直接对台贸易性质由经贸部核准,凡未经核准的,均为间接对台贸易,视 同一般贸易。   五、经营对台出口贸易履行下列报批手续:   (一)凡经营附表一所列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报经贸部审批后, 申领出口许可证。各级发证单位凭经贸部批准文件并经常规审核后发征。出口附表一 以外的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仍应按现行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附表一所列商品(包括直接和间接贸易)和其他直接对如贸易性质的 商品,对外洽谈成交后,成交合同报经贸部核准。海关凭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所需的 出口许可证验放,并根据文件核准的对台贸易性质(直接或间接)确定征免出口关税。   (三)经港澳地区对台转口附表一所列商品,涉及对港澳出口配额时,一般在港 澳配额内解决。特殊情况而又确属运销台湾的,报经贸部核准,可不受对港澳配额限 制。   (四)无对台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单位或地方,可委托有对台贸易经营权的 外贸公司代理向台湾出口自产产品。   六、经营从台湾进口贸易履行下列报批手续:   (一)从台湾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报批的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对台 贸易限制进口的商品(见附表二),无论属何种对台贸易性质,均须报经贸部审批。 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级发证单位凭经贸部批准文件并经常规审核后发 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控制进口商品,应先办好其他有关进口手续后,再向经 贸部申报。   (二)进口附表二所列商品及其他作为直接对台贸易性质的进口商品,对外洽谈 成交后报经贸部核准。海关凭经贸部对成交合同的批准文件和所需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并根据文件核准的对台贸易性质确定征收直接贸易进口调节税或关税。   (三)进料加工、技术改造业务项下进口附表二所列产品,同样按本办法执行, 由经贸部指导统筹安排进口渠道。征税(包括直接对台进口调节税)按该项目特定减 免税办法办理。   七、广东、福建省及经济特区、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以及长江、 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对台贸易,均按本办法执行并应委托有对台贸易 经营权的公司进行。进口调节税,可比照对该地区的特定减免税办法征收。   八、对台贸易一般不搞易货贸易。如有必要并具备条件的,由经贸部按规定审批 后作出安排。   九、在广州交易会上洽谈对台贸易,亦按本办法制定的原则进行。洽谈项目须报 大会业务办公室核准。成交后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东南沿海有关省、市对台湾渔船的小额贸易,仍执行经贸部(86)外经贸台 字第25号文《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台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的规定。   十一、对特殊情况的对台贸易,因故未能按正常程序办理有关审批、领证手续的, 可由经贸部遵照有关指示原则从速办理。海关凭经贸部正式批准文件验放。   十二、进口台湾产品不使用中性包装,应标明"中国台湾"或"台湾制造"。我出口 到台湾的商品包装也应采取对方可以接受的形式。   十三、未经经贸部批准,不得举办台湾产品(贸易、商业)展览、展销活动得开 办台湾产品寄售业务。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中,经经贸部批准,可为台湾技 术产品单设展位。   十四、鼓励台湾企业(包括公营、私营)、台胞来大陆投资,审批手续暂按举办 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法办理。重要的投资项目,报国务院外国投资领导小组 或经贸部审批,必要时可给予特殊优惠。   十五、经贸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分级管理对台贸易客户。 有重要背景的客户由经贸部统一掌握和管理。向经贸部门介绍客户应按中共中央办公 厅中办发[1984]3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六、对台贸易应单独立项列入对外贸易正式统计,上报经贸部。   十七、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经贸部按规定给予处罚外,海关可按规定以违 法走私论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一) 违反本规定,未经报批、领证自行经营对台贸易者   (二) 无对台贸易经营权而擅自经营对台贸易者   (三)用中性包装逃避海关监管大量进口须报批或禁止进口的台湾产品,或以中 性包装冒充台湾产品进口者   (四)利用我实行优惠的客户为其代签、冒签对台贸易或为自己的客户违法谋利 、偷税漏税者;   (五)走私、逃避海关监管等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律者;   (六)篡改、倒卖批文,为不法分子进行投机诈骗活动提供条件者。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十九、本办法解释权属经贸部。   附表:一、需向经贸部报批的对台湾出口、转口商品目录      二、需向经贸部报批的从台湾进口的商品目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表一 需向经贸部报批的对台湾出口、转口商品目录(均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1.大 豆          15.重 水 2.玉 米          16.兔 毛 3.花 生          17.绸 缎 4.原 油          18.鳗鱼苗 5.成品油          19.原料麻 6.煤 炭          20.麻纱线 7.棉坯布          21.锡 8.棉涤纶坯布        22.钨 砂 9.棉 纱          23.铝 锭 10.棉涤纶纱         24.焦 炭 11.棉 花          25.豆 粕 12.丝 类          26.生 铁 13.抽 纱          27.鲜 蛋 14.珍 珠 附表二   需向经贸部报批的从台湾进口的商品目录   (一)国家宣布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二)需报批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水泥、人造革、地板胶、纸。   (三)下列对台贸易限制进口商品,除国家按有关规定订货进口外,任何单位均 不得进口:   1.尼龙伞、拉链及拉链生产线设备、签字笔、化妆品、假首饰、玩具、电须刨、 电咖啡壶、吹风机、按摩器、体育用品、电熨斗、箱包、气压水瓶、味精、食品、计 算器、服装、鞋类、冷暖风机、灯具、卷发器、灶具、手表。   2.国家暂停进口的各类生产装配线以及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技术和设 备项目。 附件二   实行《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对台贸易必须坚决贯彻中央"通过扩大对台湾的经济贸易往来,促进同台湾当 局的政治谈判,以达到祖国的和平统一"的方针。   为适应和平统一祖国任务深入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央统一指挥对台工作的效能, 必须集中使用外贸经济手段。在对台贸易工作中,必须坚持经济服从政治的原则,必 须坚持高度集中管理的原则,必须坚持根据不同对象安排贸易的原则,不应单纯以赢 利为目的。积极研究,认真落实上级安排的对台贸易任务,努力扩大对台湾省出口和 在国际市场同台湾产品展开竞赛,促进和发展对台通商,加深同台湾工商界的联系, 宣传和平统一的祖国的方针,扩大祖国的影响,是各经贸部门和经营对台贸易公司的 责任和义务。《关于集中管理对台湾省贸易的暂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 遵循上述原则制订的。   二、《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经贸部指定的公司见本说明附件。今后将视情况无原则要适当增减 经营对台贸易的公司。驻香港的粤海、华闽两公司在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指导下可经营少量本省对台贸易业务。   三、《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经营对台贸易。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经 营范围内生产所需台湾产原料、设备等,仍按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手续。对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的台湾产品,亦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法》第四条   1.第(二)款,必要时,进口调节税税目、税率将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86) 财税字第051号《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 知》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2.第(三)款,为保证收汇安全和避免风险,目前对台出口及作价一般按卖断香 港处理,不予优惠。   五、《办法》第五条   1.第(一)款,须报批的对台出口、转口项目应通过地方经贸厅(委、局)或有 对台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事先报经贸部审批。申报时应以正式文、函,详述拟出口 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来源泉、经营单位及成交对象。各级发证单位一律凭经贸 部(或对台湾贸易办公室)批准文(函)件审核发证,并须在许可证上注明经贸部批 准文号及出口地区为台湾省。   2.第(二)款,对外成交后报经贸部核准时应随附成交合同、许可证副本,同时 注明经贸部原批准文号(附表一以外不必事先报批的商品除外)。   3.第(三)款,经贸部将在以后适当时机制订对台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4.第(四)款,基层单位和地方未经归口部门批准或有对台贸易经营权公司代办 而直接向经贸部报批者,一般不予受理。   六、《办法》第六条   1.第(一)款,须报批的进口项目应以正式文、函,详述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 金额、用途、外汇来源泉和种类、成交对象等。中央部门订货可由代理进口的有对 台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地方订货应通过地方经贸厅(委、局)或代理进口的有经 营权的外贸公司向经贸部报批。地方用户未经上述单位同意直接上报经贸部者,不予 受理。   2.间接进口附表二以外的台湾产品,不必报批,按一般贸易进口项目办理。   3.各级发证单位一律凭经贸部(或对台湾贸易办公室)批准文(函)件审核发证, 并须在许可证上注明经贸部批准文号和进口产品地为台湾省。   4.第(二)款,对外成交后报经贸部核准时应随附成交合同、进口许可证副本, 同时注明经贸部原批准文号(附表二以外不必事先报批商品除外)。   如果预订到货口岸较分散,有关外贸公司应分做合同,不得在同一合同内出现几 个预订到货口岸。   5.有关经营单位,口岸外运分公司应由专人负责对台贸易批文的收档、报关工作。 在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外运公司)前往报关时,应持经贸部批准文件和所需的许 可证等有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七、《办法》第七条   最后一句指这些地区经批准进口的直接对台贸易产品,在调节税的优惠上,可比 照对这些地区的特定减免税原则办理。   八、《办法》第七条   除福建外,广东、浙江、江苏省和上海市应按照经贸部[86]外经贸台字第25号 文件的规定,安排好本省、市的对台小额贸易,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经贸部审核备案。   九、《办法》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贸部可指定有关省、直辖市外贸总公司经营少量直接对台贸易; 也可特准有关外贸公司临时超范围经营某种商品。   十、《办法》第十二条   进口台湾产品应在成交合同内明确规定,商品的外包装不得有"中华民国"和 “R.O.C”字样。   十一、《办法》第十五条   1.各单位应选好、用好对台贸易客户。经贸部应分别对象实行同等优先、价格优 惠、进口产品片收调节税等不同优惠待遇;亦可在出口供货、进口订货等方面进行照 顾或限制。各有关单位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耐心,并应适时对客户进行考察、调 整和进行必要处理。   2.介绍客户应顾全大局,尊重并服从经贸部对客户的统筹安排。数额较大的中央 和地方的对台订货活动,应通知经贸部对台湾贸易办公室。该办公室可派专人或委托 专人参与订货洽谈,负责统一协调客户工作。   十二、《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对台贸易的外贸公司都应按现行[85]外经贸计统字第693号《关于制发新的 <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按期将对台出口、转口、进口情况详细上 报归口管理的经贸行政单位,最终上报经贸部。   十三、《办法》附表一 1.凡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92号文件规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系统经营的三十五种许可证管理的药材的对台贸易,均按经贸部[86]外经贸台字第 209号《关于药材对台湾贸易实行集中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 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业务管理和经营。   2.核原料对台出口由中 子能工业公司报经贸部核准后凭经贸部批件办理出口报 关手续(核原料指重水、铀产品)。   附件:经贸部指定的经营对台贸易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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