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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产品税收问题的复函

[86]税征字第417号颁布时间:1986-07-29

     1986年7月29日 [86]税征字第417号 杭州海关:   [86]杭关货字第052号函悉。按照现行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 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的品种外,都免征出口关税。此处所称“国家限制 出口的品种”,系指国家实行全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包括只实行地区性出口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目前实行全 面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税商品为:钨矿砂及其精矿、煤炭、当归、黄芪、鳗鱼苗、桂 皮、生漆、生铁、锰铁、铬铁、硅铁、钼铁、锑、锡、冻对虾、板栗、海蛰皮。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上述商品时,应予照章征收出口关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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