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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国税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 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 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 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 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 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 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 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 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 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 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 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 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 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 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 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 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 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略)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略)    8.资产负债表(略)    9.损益表(略)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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