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五)

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 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 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 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 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 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坯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 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 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 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