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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91)财农字第224号颁布时间:1991-11-12

     1991年11月12日 (91)财农字第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财政支农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 结各地财政部门试行财政支农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的经验基础上,起草了《财政 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交今年 9月召开的全国农业财务工作会议 讨论。会后,我们根据各地代表的意见,又作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财政支农 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各地执行。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应通过试点,摸索经验,不断 完善,逐步推开。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   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   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   3.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 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 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 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4.统筹安排,发挥优势,保证重点。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系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 谁立项,谁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 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七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 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 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 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第九条 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 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条 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 请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 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6.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                  2.组织体制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经济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 单位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 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 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   第十四条 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 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 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   (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 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一)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 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建成后连续五年的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 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立项 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二)立项单位根据检查验收小组提出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合同规定 要求的管理、实施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 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 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库,为分析财政支农资金的 使用效果,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 项目方案;(3)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4)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 验收报告;(5)项目的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逐步做到规 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情况,制定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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