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00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皖国税函[2003]500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855号)规定,现就招商银行合肥分行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规定,由招商银行总行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
例,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
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履行
就地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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