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2日 皖国税函[2003]4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的免税审批,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02]63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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