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167号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皖国税函[2002]167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取得交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
[2002]3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
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
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的货票。而铜陵西瓦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是交管部门代开,而非
承运者开具,不符合以上规定。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代开运输发票,在计算增值税
额时,不得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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