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7日 皖国税函[2002]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
[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免税农
业产品,分别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13%税率计算税款,抵扣进项税款。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后,各地应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
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
抵扣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2]5号),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资格,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扣税凭证一律不得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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