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2]143号颁布时间:2012-09-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第71号)的文件精神,自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一)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试点前为地税机关“单管户”的,国税机关直接使用地税的纳税人识别号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试点前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如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35号)规定重新编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重新编码的,应及时将信息共享给地税机关。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由于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涉及纳税人广,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应税劳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
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网络系统开具方式,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
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企业自有系统开具方式的,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
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自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纳税人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信息提供给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的,启用国税普通发票;截止
条件成熟的地方,由同级国、地税机关商定,可以不实行过渡期管理。兼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维持不变。
(二)自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税机关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其领购发票的工本费。地税机关应将截至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企业在用普通发票规格、样式、用量基本不变的原则,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供票信息,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供票资格、票种和用票量的初始核定、机打发票开具方式确认、发售工作及涉及税务登记证号调整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领用资格变更、开具方式调整、数据上传、发票验旧、发票缴销以及税种认定等后续管理工作。对网络开票系统的停用,由省地税局统一在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到地税验旧或缴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结余地税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方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建立日常联系制度,“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国税发票开具系统或领购国税发票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机关。
三、关于个体税收征管问题
(一)
(二)
四、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试点纳税人自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
(五)地税机关
(六)已实行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委托代征协议由各主管国地税机关签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到位,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营改增”后各级国地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确保“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