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78号颁布时间:2007-08-2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0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