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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07]551号颁布时间:2007-08-09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税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民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的问题。现确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经研究确定,具体范围包括工疗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适合集中安置精神残疾人等就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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