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普办发〔2023〕7号颁布时间:2023-08-21
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23〕2号)精神,2023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了确保普查登记的全面准确,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面向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以下工作:
1.单位清查。2023年8月开始,组织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经济普查人员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军队系统单位除外)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入户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2023年10月至11月将对部分普查对象的信息进行补充核实。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2.登记准备。2023年11月至12月,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普查对象布置并讲解普查报表,开展普查登记前的业务培训。
3.普查登记。2024年1月至4月,一套表单位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中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或普查对象以自主填报的方式报送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将填写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对普查登记的数据信息同步进行审核、检查。
4.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年4月至8月,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普查对象核实修改。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请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配合经济普查人员的入户清查工作,按时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领取普查资料,及时完成普查登记,如实提供信息,并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完成对填报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守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普查数据,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严格执行失信公示和惩戒制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虚报、漏报、瞒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有关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