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桂政发[1995]27号颁布时间:1995-03-26

     1995年3月26日 桂政发[1995]2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 实际情况,对我区未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 级表》中列举名称、产品等级和适用税额的资源税纳税人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表》(附后) 内所列矿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缴 纳资源税。   二、对本通知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各地需要开征资源税的,可由 当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的征收等级和征收标准,报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调整产品等级及税额的,由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表 税目 等级 单位税额 1、铁矿石 10元/吨 2、铜矿石 五等 1.2元/吨 3、铅锌矿石 四等 2.5元/吨 4、铝土矿 三等 20元/吨 5、钨矿石 五等 0.4元/吨 6、锡矿石 三等 0.8元/吨 7、镍矿石 四等 10元/吨 8、锑矿石 三等 0.8元/吨 9、铜矿石 五等 0.4元/吨 10、黄金矿 (1)岩金矿 四等 1.9元/吨 (2)砂金矿 三等1.6元/50m3挖出量 11、白银矿 1.0元/吨 12、石棉矿 五等 0.8元/吨 13、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0.4元/吨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