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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桂劳社字[2001]89号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桂劳社字[2001]89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 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3号)规定的行政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 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各地先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 付,待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后,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规定 审核下达给各地、市。   三、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部 门审批。   四、这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含应补发金额)应在9月30日前发 到离休人员手上,此后每月纳入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五、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将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水平的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 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 做好离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州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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