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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劳社字[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4-13

     2001年4月13日 桂劳社字[2001]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发[1999]61号),根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要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基础上,按照增加的品种不超过“乙类目录”药品 总数15%的原则,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经组织专家论证, 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并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42 号)增加西药71种,中成药80种,删除3种。至此,《药品目录》确定甲类西药 327种,中成药135种;乙类西药649种,中成药520种;民族药47种; 中药饮片部分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28种;单味使用不予支付 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101种。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 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目录》的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对《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乙 类药品”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 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 5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药品目录》在限制使用范围一栏中:   标有“增大自付比例”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使用该药品时须增加一定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标有“限价格”的药品是指:该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物 价部门提供的药品价格,制定出该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合理药价,超额部分,由参 保人员部分或全额自付。   标有“医院等级限制范围”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须在所规定的等级医疗机构中 使用该药品。   标有“限定病症及限定患者使用范围”的药品是指:该药品须限特定病症或指定 患者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者,一律全额自费支付。   标有“*”的药品,各地市有关部门对使用该药的临床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 级别或科别可作出限制规定。   五、《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指定剂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一律作为自费处理。 因此,在使用前应告知病人或家属,以免引起纠纷。   六、凡实施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必须执行《药品目录》,原《广西公 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同时作废。   七、各地市县要严格执行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理 由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遴选和增减。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八、本《药品目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印,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 翻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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