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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会[2001]35号颁布时间:2001-08-16

     2001年8月16日 桂财会[2001]35号   为落实《会计法》关于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根据财 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从200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现 将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由原会计证发证机关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范围   1997年3月1日以后,由我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应年检而未 检的会计证为无效会计证,不能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在换证时要予 以收回。持有应年检而未检会计证人员,必须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到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仍在有效期内的预备会计证,按正常的办证 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三、注册登记   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即为注册会计人员,申请换证或办理从业资 格证时要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一)对持有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的人员,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要同时 进行注册登记;持从业会计资格证,但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时不进行注册登记。   (二)对持有效预备会计证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给予换证。这些人员如果 已经在会计岗位工作的,在取得工作单位证明后,在换证时给予注册;如果不在会计 岗位工作,只换证不注册。   注册登记人员名单作为今后财政部门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基本资料。   四、会计证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回会计证,并按规定予以销毁;   五、从业资格档案   在换证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从业档案。从业档案包 括: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复印件(毕业证要同毕业院校相符合,经过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 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除外);   (五)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只要求原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人 员和经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提供);   (六)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2张(一张作为档案,另一张制作证件时用);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使用财政部下发的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的 计算机管理数据系统。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数 据库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换证业务。换证工作可结合年检工作 同时进行。在年检过程中,重点检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并作 好换证和年检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换证时间   全区要在2001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换证工作,各 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工作进度。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项目的填写   (一)“身份证号码”栏。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该栏 统一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及外籍持证人员填写护照或有效签证号码。   (二)“档案号码”栏。档案号码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6位是行政区 划编码(各行政区代码参见“全国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软件”的行政区划编码); 第7-9位是部门(行业)分段管理编码,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号并分配;第 10-14位是从业资格证书的顺序号,由县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编号并分配。 每个持证人员的“档案号码”不得重复,档案号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三)封2“发证机关”处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签发机构加盖地、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四)“IC卡号”栏。暂不填写。   (五)“变更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重新注 册登记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六)“年检记录”页。记载年检信息,年检时应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应注明 年检时间及年检有效截止日期。   (七)“继续教育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如时间、 学时、内容等。   (八)“奖惩记录”页。记载持证人员接受与从事会计工作相关的奖励及处罚情 况。   (九)“备注”页。记载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资格证书各项内容的填写应通过计算机打印完成。   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印制   我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财政部下发的规格和技术规范统一印 制。   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继续教育的衔接   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使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在办理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年检时,根据持证人员提供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载明的总学时,在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页加盖相应的印章。   十、印章刻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处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 章”,签发机关为各地、市财政局,“地、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由我 厅给各地市统一刻制。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擅自提 高或降低换证、办证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在组织与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中收取额外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逐步过渡到采用IC卡(今年全国选择部分省、市试 点)并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为确保全区范围内技术规范的统一,特别强调各地 的换证工作要服从全区的统一部署,不得自行其是,以免造成混乱和浪费。   (三)从2001年9月1日起,会计从业人员的调出、调入等异动事项,均须 通过本文的附件格式并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略)    2.调出申请表(略)    3.调入申请表(略)    4.补、换证申请表(略)    5.资格吊销确认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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