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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桂财会[2001]18号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桂财会[2001]18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 检查的精神,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 [2001]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这次检查工作时间紧迫、业务量大、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具体情况,抓紧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完成检查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力 度,通过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广 大群众对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检查工 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会计法》 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各县(市、区)及本级单位的检 查工作,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填报的各种文字材料及表格;各县(市、区) 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各项检查以及有关材料、表格的汇总和报送工 作。   为切实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 查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合理调配力量,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这次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要求如 下:   (一)单位自查阶段   1.自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属自查对象,自查面 必须达到100%。   2.自查阶段起止时间:   自查工作从2001年3月份开始,至2001年4月30日结束。   3.报送自查材料的时间及要求:   自查材料包括:自查工作总结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自查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写出工作总结和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地、市财政 局,区直各主管部门及区直企业集团、总公司务必于5月8日前将单位自查材料汇总 后报给我厅。   自查材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要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要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点面结合,如实披露行业政 策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二)重点检查阶段   1.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数量:   (1)南宁、柳州、桂林和梧州四市各选择10个以上单位,其他地、市各选择 5个以上单位,每个县(市)各选择2个以上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地、市财政 局应于2001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的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汇总上报我厅(填报 内容见附件5)   (2)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区直各主管部门和区直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负 责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数不足15个的,至少应 选择一个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数超过15个的,应选择2个以上 单位开展重点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要选择若干个区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重点检查单位时,除执行财政部的规定外,选择的单位应 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要兼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类型。   各地区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及我厅 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已检查过的单位,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2.重点检查及其材料报送的时间:   (1)重点检查工作从2001年5月开始,2001年8月份结束。   (2)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区直各企业集团和总公司应于8月15 日前按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写出重点检查材料,并报给我厅。   (3)重点检查材料中典型案例个数的要求: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区直主管部 门和企业集团、总公司,至少要报1个典型案例;每个地、市至少要报3个典型案例。   3.自治区本级重点检查方案   (1)重点检查的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采取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的方 式。   (2)重点检查的程序   ①编制重点检查计划;   ②确定重点检查名单;   ③下达重点检查通知书;   ④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工作底稿;   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充分听取被查单 位意见;   ⑥及时出具结论或下达处理处罚决定。   ⑦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⑧填报重点检查有关材料。   (3)重点检查材料报送的内容:   ①检查报告和财政部要求报送的材料;   ②被查单位的典型案例;   ③对检查结果的分析性材料或其他专题材料。   (4)检查人员的工作要求   ①努力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检查工作方法和技巧;   ②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能泄露被查单位的秘密,防止资料丢失、被窃;   ②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④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清正廉洁,要杜绝各种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⑤加强组织观念,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互相团结合作;   ⑥讲究工作方法,注意工作作风,正确处理、协调各种关系,维护检查工作的权 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各地区重点检查工作可参照以上方案实施。   (三)巡查验收阶段   1.巡查验收的时间:   巡查验收从2001年9月1日开始,于2001年9月30日结束。   2.巡查验收的范围: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我厅抽调地市人员,组成自治区巡查验收组,对各地市 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巡查验收;各地市、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巡查验收工作,巡查验 收单位数量由各地市、各部门自定。   三、几个相关问题   1.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法的行政执法机关,除了必须率先垂范,真正起到榜 样作用外,还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把好检查工作质量关,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   2.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在检查过程中,要强调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程序 规范,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各种事件。   3.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和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 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日常工作,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报给我厅。   4.为便于计算机汇总,对财政部印发的一些表格格式作了调整,请认真按填报 说明填列,不得随意变动报表的内容。   5.附件4是我厅设置的表格,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 两阶段情况分别填列,地、市财政局汇总后与同期材料一并上报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黄国希   联系电话:0771-5331604   传真电话:0771-5318020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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