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会[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3-09
2001年3月9日 桂财会[200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问
题,我厅将另行文通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
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
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铁路系统除外)。
各地、市、县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其所属在邕单位、中央各主管部门驻邕单位的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外地驻邕机构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南宁市财政局负
责;中央、自治区各部门在邕以外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各地、市、
县财政局负责。
(二)在邕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公司技工商登记划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
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在南宁市工
商局注册的单位,到南宁市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
(三)在邕社会团体,按民政部门分级登记原则划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
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单位,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在南宁市民
政局登记的单位,到南宁市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
(四)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
或聘用关系,且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分离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居住地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相同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一)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外,其他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的人员,符
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本
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到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由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并出示身份证、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和会
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的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以供建档之用。
(五)各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审查,对通过审查
的人员,留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单需留下原件),由各地、市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作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第六条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会计类专
业主要指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
管理和审计专业)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
年)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经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需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
化。
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门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8
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单独进行。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根据财政部制定
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颁布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办法,命题、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全区合格标准。
各地、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改卷、成绩公布等
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
务三科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在考
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考生持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
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到
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自治区财
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统一制定各地、市、县的证书编号规则。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上岗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被聘用、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在30天内按
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从业人员上岗注册登记手续。
会计从业人员的上岗注册登记与单位申请会计账簿建账注册登记和建账注册登记
证年检相结合。建账注册登记和建账注册登记证年检时,除按会计账簿注册登记和年
检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本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建账注册登记单位提供的《会计人员从业注册登记表》审核确
认后,给予会计人员进行上岗注册登记,不依法进行会计人员上岗注册登记的,由会
计人员承担违法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上岗注册的具体规定。
发证和上岗注册同属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上岗注册登记,
到发证机关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
首次注册的持证人员,如果注册机关与发证机关不同,应由持证人员到原发证机
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会计从业人员注册变更登记表,经原发证
机关签署意见后,提高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手续。
已经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的持证人员,因调任、聘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
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由持证人员到原上岗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填写会计从业人员注册变更登记表,经原发证机关签
署意见后,在30天内提交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上岗
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因退休、改变工种等原因不再从事或暂时停止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填写注销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
发生变更时,应持有效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数据库
中记载相应的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每两年
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年份的上半年。
(一)已经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由单位集中办理,
年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账簿注册登记证;
4.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登记表。
(二)未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的从业资格证书应在发证地参加年检,以持证个
人为主,有条件的可由单位集中办理,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登记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单位和持证人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不
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年检、奖惩等情况的记录工作。各地、市财政局应将上述
有关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汇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通过发证、注册、年检等工作,分类建立持证
人员的从业档案,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已进行上岗注册登记会计从业人
员的管理,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等情况以及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事项,并在广西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加以记载。
第六章罚 则
第十八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登记注册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处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未能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
(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
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电请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
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吊
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自
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处以较大数
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中证,举行听证的
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不服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登报声明作废,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有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7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
族自治区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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