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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01]162号颁布时间:2001-12-31

     2001年12月31日 桂财建[2001]162号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农 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的《广西 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 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以及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 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 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应得的补助粮食的兑现,确保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内的每亩退耕还林还草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供应 品种为稻谷。农户需要玉米的,粮食部门可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实施县(市) (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县”)农户需要和自有商品玉米库存情况进行兑换。兑换比例 由粮食部门与退耕农户协商确定。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执行,到期后根据 国家的规定,需要延续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项目实施县必须严格执行自 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不得随意扩大计划面积,对超出计划面积种植的退耕 还林还草或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粮食补助由当地负责。   (三)补助粮食的粮源由自治区粮食局商自治区财政厅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原则上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安排;项目实施县本县收购的粮食如需要供应给退耕 农户的,可由自治区按确定的价格委托承担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自治区粮 食储备库收购后作为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源。   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 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 放,也不得将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   (五)应兑付给项目实施县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的粮食数量,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送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由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 厅联合下达承担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自治区粮食储备库。自治区粮食储备 库根据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下达的收购和供应计划,除收购项目实施县部分粮食在 该县就地就近供应外,其余从现有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储备粮库存中,每半年(或 每季)一次将粮食送到项目实施县的乡(镇)粮所、粮站,由各项目实施县凭退耕还 林还草粮食供应证等凭证兑付给农民。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包干使 用。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 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承担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自治区粮食储备库收购和供应给项目 实施县的粮食按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和库存实际成本价作销售处理,粮食的出库必 须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向当地农发行报告,并于供应粮食出库的次月10日前将粮食 供应数量、库存成本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及开户农发行,由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款直接拨到自治区粮食储备库。自治区粮食储备库收到粮 款后,要及时按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全额归还出库供应粮食占用的银行贷款和付清 收购单位的收购款。   (三)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调运粮食到各项目实施县乡(镇)粮所、粮站的运输 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核定一次,由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包干使 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四)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发行专户拨付和管理。承担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 供应的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在农发行企业基本存款科目开设“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 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拨付给自治区粮食储备库的粮食补助资金通过“国家储备粮油 利息费用补贴”专户拨付到自治区粮食储备库“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专户”。   (五)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年终清算”。日历年度结束后15日内, 由承担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的自治区粮食储备库编制“年度退耕还林还草粮 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结算表”,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清算 年度粮食供应数量、出库成本、粮食运费、粮食补助资金使用、专户结存等。具体格 式另行通知。   三、其他   (一)为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农民粮食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实施县要在有 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乡(镇)的粮所、粮站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的粮食供 应工作,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的财务帐册。   (二)按照桂政发[2001]59号文件规定,粮食调运费用由自治区和项目 实施县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70%,项目实施县财政负担30%。为便 于资金结算和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各粮食储备库将粮食送到各项目实施县乡(镇) 粮所、粮站的粮食调运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各项目实施县财政应负担的运 费,用于对从事退耕还林还草农户粮食供应工作人员的经费等补贴;经费补贴标准及 拨补办法由各项目实施县自行确定,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备案。   (三)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四)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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