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1]118号颁布时间:2001-12-18
2001年12月18日 桂财教[2001]118号
为加强对我区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义教工程”)
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义教工程”项目建设按
项目规划完成,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
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义教工程”)
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教工程”项目资金包括:中央“义教工程”专款、自治区财政配套资
金、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义教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按照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
“义教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义教工程”项目资金,确保质量
、确保效益。
第四条 “义教工程”专款的投向是我区列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
程”的41个县(市、区)。
第五条 “义教工程”专款的使用范围是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县级及县级以下义务教
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和九年制学校,以及相应阶段
的特殊教育学校。主要用于项目县项目学校修建校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课桌凳、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学生困难补助及师资培训等。
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义教工程”项目规划所确定总成
本概算和分项成本来进行项目建设,不能随意调整项目投资额、项目建设规模和项目
校点;如有改变须阐明理由,需报所在地(市)项目办公室审查并报经自治区项目办
公室审核批准。
第六条 “义教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义教工程”项目资金实行
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自治区、地(市)、县财政“义教工程”资金专户在总预算会
计开设,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县“义教工程”资金补助款,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地
(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的“义教工程”资金专户,再由地(市)直接拨付到项目
县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的“义教工程”资金专户,视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
对项目县的调度款。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做好资金调度相关账务处理。
(一)专户的设置
1.自治区、地(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财政“义教工程”资
金专户。自治区指定工商银行为“义教工程”资金代理银行。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地
(市)、县财政局,都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工商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专
户资金结算、划转、封闭运行的需要。没有工商银行网点的,可由项目县财政局另行
选择在其他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报地(市)财政局备案。
2.项目县分别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开设“义教工程”资金专户。项目县财政
专户反映“义教工程”资金来源。中央专款、自治区配套、项目县配套资金必须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教育专户核算、反映“义教工程”资金支出情况。
“义教工程”结束后,财政、教育专户相应取消。
3.专户具体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
1.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教育局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
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
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
2.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
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财政、教育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
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结合财务大检查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把资金管
好用好。
3.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
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义教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
1.自治区财政厅在“义教工程”建设年份按照年度“义教工程”规划和建设进
度,分次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经费划入自治区专户并尽快下拨项目地(市)专户。
2.地(市)财政局在自治区专款到达5个工作日内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资
金下拨所属各项目县财政专户,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3.上级拨付的“义教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财政专户后,县财政部门必须在
15日内,将“义教工程”资金的40%转入教育部门专户,以保证项目所需启动经
费。其余经费根据工程规划、概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对
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期进度的项目,资金
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第七条 “义教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
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义教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
度,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各项目县要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特别是加强对基建工程开工前、竣
工后的审计,保证“义教工程”专款专用,杜绝扣拨款、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
问题发生,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未按规划完成“义教工
程”项目建设的县,将停拨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经费。对违反项目资金的使用用途、
挤占、挪用或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处理。
第九条 建立“义教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义
教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义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
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义教工程”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制度。项目县在每季度终了15
日内,向自治区项目办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季度报表及书面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地、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适用于“义教工程”项目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广西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专户主要会计事项处理
一、财政专户
1.拨入“义教工程”资金(要求根据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中央专款
-自治区配套资金
2.拨出“义教工程”资金
借:拨出专款-中央专款
-自治区配套资金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帐时,将“拨出专款”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
3.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义教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帐时,将“其他支出”科目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除上述专户会计处理外,总预算会计还要作资金调度相关帐务处理。
二、项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收到县财政局拨来专款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中央专款
-自治区配套资金
2.专户利息收支
专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用专户利息支付“义教工程”管理费等: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预付项目学校工程款时,按用途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根据用途核销专款支出
借:专款支出-
贷:预付帐款-
5.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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