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桂教职成[2001]372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桂教职成[2001]372号
为确保“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任务,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计社会[2001]264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制定了《广
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为确保“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顺利实
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项目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提高“工程”的投
资效益,根据《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中央国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包括:校舍建设,农业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及
图书配备。
第二条 各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工程”项目计划进行项目建
设,不能随意调整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设规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加强领导。项目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
好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及部门协调工作。优质高效完成这一兴教利民的工程。
第四条 建立责任制。各项目县(市)要落实“工程”责任制,把“工程”管理责
任落实到人。县(市)主要领导、县(市)教育局长是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校长为
项目法人代表;要挑选一批熟悉职业教育规划、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事业心、责任
心强,有奉献精神的干部作为“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
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完善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建设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三
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自治区成立“广西中
等职业教育国债投资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实施。各项目地
(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的管理职责:
1.对“工程”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制订全区“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建设
计划(包括相关校舍建设计划及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总体规划
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指导项目学校做好配备规划、计划)。审批项目学校“工程”建
设计划并上报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
按要求及时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报告全区“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接受中央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2.监督检查项目县(市)“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区“工程”
校舍、基地建设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指导项目县(市)校舍、基地建设工作。负责
对全区“工程”项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配备计划的审批和执行
采购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统一招标,公开采购。
3.负责及时将中央专款下达项目地(市),督促项目县落实配套资金、检查项
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及效益进行评估,对不按规划及有关
文件规定落实和使用项目资金的,自治区有权停拨专款,直至取消项目。
4.负责组织对“工程”预、决(结)算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地(市)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地(市)所属各项目县“工程”规划的审核。负责对各项目学校项
目建议书、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负责审核并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计划(包括相关校
舍工程建设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配备计划编制);负责对施工招
标文件进行审核。
2.负责督促项目县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控所属项目县项目资金的使用情
况,及时汇总并向自治区反馈。
3.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建设的执行情况(包括负责检查项目县校舍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接收、验收工作和后续管理、使用情况);向
自治区定期汇总报告所属项目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学校在“工程”
建设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项目县(市)的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本县“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校舍、设备图书购置、基地建设
计划)以及报批工作。
2.负责编写项目学校项目建议书、工程设计任务书、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绘制校
园总平面规划;负责组织施工招投标,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并以建设单位的身
份签定设计、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施工执行情况,选派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合政府
质监部门对质量进行监控。
3.负责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负责项目资金日
常财务管理,并对项目学校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监控,确保项目学校按规划
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建设。
4.负责编制本县“工程”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基地设备设施、图书的配备方案
并上报,做好相关的接收、验收工作。
5.按要求编制各种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财务会计报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定期
向上级报告。
6.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预、决(结)算送审。
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基地
设备设施和图书到位后的管理和使用,检查和督促其发挥效益。
8.各项目县(市)要参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
程”项目建档材料内容的通知》(桂教财[1998]133号)要求做好“中职国
债工程”项目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的建立、收集、保存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西部教育补助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
债)”和项目县(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条 “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项目学校校舍建设、农业生产实习基
地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原则上不能用于征地,学校因发展、扩建
需新征的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
权。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开设“国债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
位,保证“中职国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凡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将停拨资金
直至取消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定期统计季报、月报制度。建设单位除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备案外,还要每月
4日前将上月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资金需求计划和存在问题及采取
的措施等报自治区教育厅,作为核拨进度款的依据,不报送报表的单位,不予拨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
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各项目地(市)、县(市)要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
进行审计,特别要加强对基建工程开工前、竣工后的审计,保证“工程”专款专用。
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
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四章 校舍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校舍建设项目指国家计委下达计划批准的土建工程项目,未经自治区计
委批准,各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校舍建设的资金首先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自治区将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
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从中央专款中拨付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根据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各项目学校的校园总体平面规划、
单体设计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校舍工程的设计要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
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各项目县(市)按照校园总平面规划、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校舍面积定额、建筑标准以及防灾、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建设文件编制单项工程
设计任务书,作为设计工作的依据,校舍工程施工图的设计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 凡列入“工程”项目计划的校舍土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报建。
第十九条 “工程”校舍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操作要严格按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由项目法人进行招标投标,投标方案经县领导小组
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县二级(含县二级)以上资格。
第二十 条对校舍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和监督。有监理单位的县(市)要聘请
具有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没有监理单位的县(市)要委派县质
监站派专人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自治区亦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情况予以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竣工初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县和
学校有关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监理员先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出原始记录,符合竣工验收
条件后由学校向县(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县(市)组织验收,县(市)教育局、
学校、施工、审计、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工程建设的每个
环节,审阅有关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设工程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
作出全面评价、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完成。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在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条款予以保证。竣工验收后,施
工队要提交工程竣工图,县(市)教育部门要认真清理财产和物资,并办理国有资产
移交手续。
工程的保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工程保修单,项目学校预留
10%的工程费用作为保修保证金;保修期两年。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
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产生的问题,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从保证金
中扣除。保修期满后,双方进行最后结算。
第五章 农业生产实习基地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学校教学、学生学习、
生产实习,为当地农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服务的教学场地。
第二十三条 “基地”属于学校所有,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项目学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任何形式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经营,违者追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
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地”建设要与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要具有较高的农业
科学技术含量,要在当地的农业生产中起到科技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基地”的建设要做好规划,要征求当地农业、科技等部门意见,做
到科学论证、科学立项、科学施工、科学管理。项目学校要在广西农业科学研究院等
自治区级农业科研部门的指导下做出“基地”建设规划方案,“基地”建设规划方案
主要包括: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工程进度、建设目标效益以及责任人等,最后经县
(市)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基地”的基本设备设施购置,
各项目学校要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方案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落实设备购置意向清单。
与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意向购买清单一并交自治区教育厅,全区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基地”设施的有关购买、验收、保修和管理等有关事项按本办法第
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工程”项目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实行自治区集中采购和各项目
学校分散采购相结合;项目县(市)的中央专款,用于集中采购教学仪器、图书的额
度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预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学校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意向采购清单。自治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
[1999]13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布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品目
的通知》(桂财库[2001]3号)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采购
货物品目和分散采购货物品目。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货物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分散采购货物由项目学
校自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凡属集中采购的货物,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
购,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
行采购。采购原则是: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服务满意。对一次采购结束后的专款余
额,进行二次采购,直至资金用完。
分散采购的货物,由各项目学校参照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63号)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的具体办法由政府采购中心与项目学校商定并
报请项目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定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
中标单位名单报项目管理机关、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分散采购货物,由各项目学校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供应商名单,供货合同副
本报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货物实行自治区、县(市)两级验收,地(市)协助县(市)
验收,分散采购货物由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验收。
各项目学校必须在货物到货15天内将验收结果上报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保养。由中标单位(或销售单位)在教学仪器设备验
收后出具设备保修单,自治区将设备经费的10%返还各项目学校作为设备保修保证
金,保修期1年,在保修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由中标单位(或销售单位)负责
免费维修或退换,直至退货。保修期满后,由学校与中标单位(或销售单位)按合同
有关规定进行最后结算。
第三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保证。中标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后,向
政府采购中心或项目学校(分散采购部分)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
金。在货物最后验收后的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中标
单位(或供货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或退换,直至退货。质量保证期满后,由政府采购
中心或项目学校与中标单位(或供货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货款支付按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库[2001]3号)文件第六款规
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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