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

桂政发[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06-05

  第一条 为奖励引进外商到广西投资的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进外商到广西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 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租赁厂房设施,以及引进外商到广西兴办加工装配和 补偿贸易的国内法人、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进外商投资的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进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外商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 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不含我方对外担保的项目的境外借款)的0.5%~1%计算奖金。   引进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投入的,按期作价计算外资金额。   (二)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该项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 工缴费收入的3%计算奖金。   (三)引进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每一年租金收入的3% 计算奖金。   第四条 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国内法人和公民以及华侨、港澳 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须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签定引资协议。引进外商 投资兴办其他企业或项目的,须与项目的中方企业签定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 付奖励数额和方法。   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进人(即奖励对象)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的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奖 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从中方企业获得的工缴 费收入中支付;出租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取的租金中支付。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的中方企业、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应按到位外资金 额一次性向直接引进人计发奖金。如项目的中方企业一次性支付奖金有困难,可先发 放应付奖金的50%,其余50%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引进外商投资资金分期到位 的,每期奖金支付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按实际到位资金数计算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 支付。   第六条 直接引进人应获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当地政府投诉解决。   如有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 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引进港澳台商和海外华侨投资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奖励引进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1]24号同时废止。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