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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市郊被征地农民的若干规定

北发[1992]25号颁布时间:1992-10-16

     1992年10月16日 北发[1992]25号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使 农民更快地致富和保证开发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领导,建立专门机构,把农民安置工作认真抓好。市委、市政府决 定成立安置领导小组,由市一名领导和郊区城区各一名领导任正副组长,小组成员由 市委政研室、市计委、建委、农委、公安局、体改委、规划局、土地局、城建局、郊 区、城区以及有关乡(镇)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办公室人员从市有关部门,区、乡(镇)中抽调。安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正确执行国 家、自治区有关征用土地和农民安置的政策、规定,制定安置工作的总体方案,统一 组织协调安置工作的开展,解决好土地成片开发和农民转业中的各项事宜等。城区、 郊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抽调人员,把农民安置工作搞好。各开发区和用地单位应主 动协同做好农民安置就业工作,有义务承担本开发区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的就业。   第三条 维护现有乡(镇)、村的行政管理体制,土地被全部征用的乡(镇)、 村,两级基层组织应予保留,按现隶属关系归属郊区或城区领导,继续担负原辖区的 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开发职能。为有利于安排农民就业,乡(镇)、村可成立集 体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乡(镇)政府、村公 所与经济实体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待条件成熟后,才逐步实行政企分离。 政企分离后,经济实体仍归属乡(村集体所有。经济实体应把安置农民就业,提高被 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作为主要任务抓好。   第四条 土地部门在为各开发区征用土地时,要留一定数量的土地供安置农民就 业使用。留地标准一般按出让部分的10%计算,人多地少的可适当放宽。所留土地仍 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作为安置就业用地,由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公所和 被征地单位统一规划、管理、使用。安置就业用地只能用作招商联营、兴办实业,不 准私分、转卖。安置就业用地的具体位置,由市规划局统一定点。留地以有利于统一 规划开发为原则,可集中成片,也可按功能分片。凡在安置就业土地上开发项目,均 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开发规划,并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农民安置补助费(简称“两费”下同)是被征地农民安置 就业的资金保证,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两费”原则上不准分发到个 人。个别乡(镇)、村在短期内因安排就业有困难的,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可将一定 比例安置费分发给个人用于开辟就业途径,但最高比例不能超过安置费的25%。其余 按人分配、建帐、设卡,以股权形式加入农民合作基金。股权归个人所有,有继承权。 自谋出路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提取作为自行安排就业使用。   土地补偿费为集体所有。作为集体股权加入合作基金会。其所获得的股息和股份 分红,按国家规定提留公益金和公积金后,其余作集体收益分配。已领取安置费自谋 出路的村民,不得参加上述集体收益分配。属违反计划生育而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村 民及其超生子女,不能享受“两费”及其收益的分配。   征地单位必须在征地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两费”款项一次性转入合作基金, 以兑现给被征地单位。   第六条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成立“农民合作基金会”,作为被征地农民安置 就业、发展生产的合作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它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统一管理征地 后的“两费”。征地单位应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的“两费”,必须以转帐方式转入合作 基金会,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属安置部分,农民每年可凭股权卡从基 金会领取利息和分红。属土地补偿费部分,由村民小组凭集体股权卡按年领取股息和 股金分红。二是以融资方式,向参加基金的经济实体发放生产借款。借款利率以低于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宜,也可按银行同期利率贷给其他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三是 为参加本基金的经济实体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四是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保 险金来源可由基金的盈利中拿出一部分,集体和个人从基金所得中拿出一部分,向保 险公司购买个人养老保险金。   基金会隶属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关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成立北海农民转业就业培训中心。由市、区政府和乡(镇)、村组织代 表四方组成统一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经济培训与咨询管理机构。培训中心所需的 开办经费和事业支持资金可由政府和基金会各出一部分,向资助项目的国际组织、金 融组织筹措长期无息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   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转业农民获得谋生本领,提供经济信息,推荐、提供 就业机会。培训中心可根据开发区所建企业的需要,培训上岗职工,为开办乡镇企业 培训财会、经销、生产计划等专业人才。组织农民参加农业科技、养殖技术、小工业 技术以及社会服务、维修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培训,鼓励有能力的自办企业,自立谋生。 对培训合格的农民,培训中心可会同有关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和开业许可证,并按审 批程序向基金会申请开业抵押借款。各开发区有义务向培训中心提供需要培训的行业、 人数等信息,对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全面落实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政策,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⒈各开发区内的村庄,应以就地改造为主,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尽量避免大规模 的搬迁。对影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须搬迁的,要坚决搬迁。   ⒉征用土地应尽量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如因建设急需开展征地工作毁青苗的, 要提前通知农民,并按有关规定补偿给农户。被征用而暂闲置的土地,农民可以继续 种植农作物,但当施工而毁青苗时不予补偿。   ⒊农田灌溉需要的水利设施因建设而被毁坏的,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保持农 田排灌畅通。   ⒋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予以免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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