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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4]99号颁布时间:1994-11-21

     1994年11月21日 北政发[1994]9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这对拓 宽就业渠道,促进商品流通,稳定社会秩序,方便人民生活,振兴我市经济、发挥积 极作用。为了加快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 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1)凡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机关转换职能并与机 关脱钩的富余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停薪留职人 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 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可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   (2)对自愿到私营企业就业,或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国家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凡向市、县(区)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可视为 交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企业职工的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 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代管。   (3)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 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是国家放开经营非专营的行业和商品都放开, 并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对实行专营的商品(产品), 经专营单位同意委托的,可进行代销和经营。   (4)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 互相参股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国有、集体商业企业的柜台,也可以 承包、租赁、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业为主,跨行业经营; 具备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   (5)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开展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边境 从事贸易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出境手续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允许从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济技 术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内进行开发经营, 享受以上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   (6)放宽注册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合伙型私营企业(除有限责任公司 外)的注册资金按申报的数额核准。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科技型、 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或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七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不 受雇工人数的限制,并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办照手续。凡属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申办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居委会、村公所的证明(其他人员 还需持单位开具的职业状况证明),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 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登记注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 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发照的前置条件。   (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主在市区、县城、圩镇、村庄按照市场建设规划独资、 合资兴办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   二、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9)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国 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县、区、乡、镇可根据自身条 件建立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开发区,采取优惠政策,吸引资金和技术,大力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的闲置场地,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出租或转让给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经城建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卫 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车站、码头、旅游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划 定地段,允许个体私营企业摆摊设点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10)大力培育发展市场体系。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管 理”和“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市内外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或外商独资、集资兴建各类市场和农村集贸交易点,增加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摊 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破墙建门店,居民临街房屋 也可改造成经营门店,解决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   (1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对效益好、守 信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抵押贷款时给予优先安排,在利率上给予优惠照顾。   (12)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料、燃料等物资,要与国有、 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供应。   (13)各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应及时鉴定,合格的发 给证书;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纳入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实行鼓励性的税费优惠政策   (14)对私营企业的流转税,参照北政发[1994]11号文中关于内联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第一款执行,即1995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税部门核准, 以年实征数扣除,按规定完成中央和自治区上解任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中 生产性企业返还20%,非生产性企业返还10%。   (15)对新开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资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从开业之日起, 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1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举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婚姻 介绍所等社会事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滩涂的开发性生产, 从有收入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免征农林特产税一至三年。   (18)私营企业发生亏损,经税务部门核实,可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但弥补期 最长不超过五年。   (19)新开或转产易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凡属物资仓储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 务业、高科技开发产业,在开业的头六个月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减半 收取摊位租金。   (20)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经营的,采取“免一减二减三”的优 惠政策,即从市场开张之日起起,第一年免交全部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免交50%,第 三年免交30%。   (21)凡持有定税缴费证明的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内税务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再重复征缴,跨县、区经营的按有证户征缴。   四、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 缴纳的费用外,凡是部门、单位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若违反规定收纲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抵制。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 督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在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实施,彻底纠正以 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的现象。   (2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变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严禁侵占、平调其资产。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 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由于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4)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个体私营经营者开展 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引 导他们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做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2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 纠正和取缔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6)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和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市政府过去下发的文件若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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