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培育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0-03-10
2000年3月10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
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部署,进一步加快
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成我市支柱产业的战略目标,市
政府决定在今后3——5年内,重点培育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深刻影响着一个国家和
地区的经济发展。要在新的世纪里实观北海经济新一轮的飞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势在必行。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几年培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备了一定的基
础。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水平不高,实力不强,产业化程
度较低,规模不大,与先进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市委、市政府已经将高新技术产
业列为我市重点培育的四大支柱产业之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提高认识,
从事关北海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引导和扶持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突出重点,优选项目,扶优扶强,发展有北海特
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带动全市经济的全面、快速
发展。
二、发展策略和目标
发展策略:针对我市的经济实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现状,主要采取突出重点,注
重特色,以点带面,逐步突破的发展策略。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
节能环保等在我市已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优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重点企
业,加大扶持力度,使之上规模、上档次,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
的全面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发展目标:以点带面,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
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力争经过重点培育,到2005年全市有产值超亿元的高新技术
企业10家,高新技术产业年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年产值的4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
全市产品出口的20%;形成5个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系列产品;科技
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超过全区平均水平; 形成一个在
全区乃至全国都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确认
重点培育的市级十大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人员结构、科研经费、经济实力、产品
质量等方面达到一定的要求。由市科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北海市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确认,按照成熟一个,培养一个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市科
委对重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健全市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季度协调会制度”,
由市政府牵头,科技、计划、财税、经贸、金融等部门互相协作,把国家、自治区和
市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收集企业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
馈,为企业排忧解难;结合观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帮助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二)强化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机制。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在
每年十大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增强财政为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贴息和股权投资的功能;继续增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
技三项经费的规模,科技三项经费在1999年的基础上,每年按10%比例递增,直至达
到国内先进省市的比例。各级财政安排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
业的发展和新产品的开发;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资
金,积极帮助企业进行上市或资产重组工作;促进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
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3%以上。
(三)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强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
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技术协作机制,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我市高新技术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并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优
良服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技
术交易市场;筹建北海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广西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促进重
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孵化器”;政府各有
关部门对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申报、信息咨询、创新机制的建立、政策咨
询等方面,积极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四)知强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引进的工作力度,以
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尽可能为高新技木产业发展中紧缺的
高层次技术开发人才、管理人才提供服务,在人员调入、职称评定、奖励上给予支持;
大力培养技术创新带头人,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拔5%作为专项培
养经费给予扶持。
五、扶持政策
经市政府确认的市级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
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由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缴纳的增
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 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2000年起(新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年起)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二)经财税部门审批,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
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
应缴纳税所得额。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发生的费用,法律和合同或
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
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
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三)企业实施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出让或租赁等费用,除上缴中央和自治
区部分外,我市收缴部分,企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建立经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
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可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四)发挥政府采购对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市有关部门定期
发布本市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
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的
产品。
(五)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
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
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排户口指标,不受城市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其配偶及末成年
子女随迁随调入市,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
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
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资助。
(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严禁向重点培育的十广大高新技术企业乱收费、乱摊
派。市物价部门对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服务力度,向企业发放《企业
交费登记卡》, 收费单位向重点培育的十大高新技术企业收费,须经市政府批准,
并向企业出示有关文件和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