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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 产业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经认 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北海市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 定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北海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北海高 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 合北海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北海科技、经济的发展进 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条件 第五条 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包括中试产品),可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 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以上; 三.有先进的研制、生产设备,有相应的生产资金和场地等条件,有质量保证 措施; 四.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 条例; 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优先给予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认定之日起一般定为三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 术产品经批淮可延长五年; 未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内进行工业化生产 (自产、转让),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生产单位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四.生产资金投入证明; 五.生产设备、场地证明; 六.用户意见; 七.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八.“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九.查新报告(由有关部门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需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按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 二.市科委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实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认定。专家小组对申请认 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有关同行技 术专家以及市财政、税务部门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成员应占2/3 以上。 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四.专家评审后,市科委将评审通过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批淮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生产单位应自觉按时向市科委上报有关统计 报表等。 第十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认定证书,同 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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