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
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实行行政公示制和审批限时制,进一步改善办事环境
1、实行投资服务“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成立“北海
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主任,
市计划、财政、教育、公安、经贸、外经、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税务、工商、
劳动、环保、社保、人防、消防、经协、口岸、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事务由
市项目引进局承办。“联合办公室”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议事规则等,
由市项目引进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实行管理服务公示制。由各成员单位在“联合办公室”设立窗口,并将主要
职责、办事程序、所需文件、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
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实行审批限时制。简化办事程序,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
完成:
(1)市计委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超出权限的向自治区计委申报。
(2)市外经贸局对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以
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股权和董事会成员变更等业务的审批,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的名称确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市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审批,单
项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在l5个工作日内批复。
(5)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办的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增量用地顶目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方案拟订并上报审批。
(6)市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设计条件的审批,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重报的在2个工作日
内完成,需要规委会审定的重大项目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施工图纸和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7)市环保部门要严把“三同时”审批关,使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一般投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重大项
目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
(8)市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变更、转移和注销等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完
成。其中:办理房屋白蚁防治2个工作日,房产评估3个工作日,房产测绘调查7个工
作日,收件、初审4个工作日,监证、审批4个工作日,缮(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
(9)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国家、省级重点建
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需组织专家论证消
防设计的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市人防部门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审批,分别在
7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内完成。
(11)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
先动工建设,并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
(12)其它窗口办事部门,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法定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4、对国家鼓励发展、不需要进口设备以及建设与经营条件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
来投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与章程审
批时,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
会。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凡符合环保要求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实行申报备案制,
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批。
5、对恶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严
肃查处。
二、实行统一收费、公示收费和票费分离制,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6、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凡涉及企业而有浮动幅度的收费,一律按低
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中央和区属单位另有规定的无须再
核),统一编入《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缴费用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执行。
7、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
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
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
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
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
8、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和票费分离制度。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市
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
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摊派。各级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赞助、集资、
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
准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
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
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举报中心投诉。各种乱收费、
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
10、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
主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
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坚决依法惩处各种危及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
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管理、热情服务,
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
要,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谋取不当利益。
11、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
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效率。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合并同类检查,
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检查。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要向法制工作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由上一级机关进行协调,可不查的坚决不查,能合并的都要合并。
1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借检查
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税务检查,实行统筹协调,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对
同一企业,国税、地税每年组织的日常检查不得超过2次。产品质量检查,由技术监
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同一企业,除产品质量抽查不合
格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l3、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
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
有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14、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
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
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相
关服务。
四、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
15、努力为投资者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税务、公安等
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6、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支持个
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
业进入。加决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17、对外来投资者和持“蓝印户口”人员实行市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
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
本市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
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暂住证和
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18、主动为投贷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
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
业引进适用人才。企业有权通过劳动市场自主聘用雇员。
19、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
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
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
五、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
20、用好用活西部大开发政策。抓住机遇,大胆创新,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对国家陆续颁布实施的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细则,要逐项
研究,确保全面贯彻落实。
21、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
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国家鼓励类
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
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的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
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等基
础设施项目,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独立核算从事旅游、饮食、咨询、信息、商贸、物资、仓储、技术服务、科
教文化、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卫生保健和其他公用服务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22、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自2001年起,房地产转让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当
事人对市场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当事人委托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
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收税费。市场指导价计算公式为:
市场指导价=基准价×(1+调整因素)×成色×建筑面积
23、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农业、
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积
极开展以B0T或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
目融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进一步扩大我
市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到境外特别是到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鼓励发展边境贸易,推动
我市同越南北部城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支持外地企业特别是“三线”企业到我市投
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面进行合作。
24、不断完善我市吸引入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革完善人才管
理、引进、培养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改革
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我市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
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
口。
六、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责任制
25、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一级抓一级,
一级促一级,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市辖县、区也可相应成立“投资服务联合办
公室”及监督机构,认真整治和重点解决一些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的重大问题。
26、市招商引资服务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
报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查处。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日常工作由市监察
局负责,设立公开投拆电话和投诉举报箱,接到举报后限15天内予以查处,并给举报
人和当事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中心转达的投诉处理件,
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本报中心,
27、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专栏或节日;曝光损害投资环
境的丑恶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开检查评议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鼓励广大市
民积极向举报中心投诉,形成全社会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28、实行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引资服务
举报中心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投资服务质量测评,通过抽样选定部分企业
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
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
力的,对主要负贵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然后再行惩处。
29、强化制约措施。凡部门自订的违反本决定的有关条文,必须自行撤销,拒不
撤销、各行其是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党纪、政纪处分。
30、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艰苦创业之风、
勤政敬业之风、求真务实之风,从一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团结拼搏,真抓
实干,努力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和其它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本决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够完善之处,将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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