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08]258号颁布时间:2008-11-1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物价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11月14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促进住房消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实施特殊契税退还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下限利率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约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今后公积金贷款利率可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在单职工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20年调整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2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六、各商业银行可优先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套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品牌房地产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
七、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八、合理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控制土地规模和供应节奏。土地出让前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土地出让。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