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日 甘地税一[2000]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
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
加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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