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纳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4-13
2000年4月13日 甘地税一[2000]10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在我省已全面启动,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1、施工企业承建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
2、施工企业承建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对安装的变压器及与其相关的设
备在计征营业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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