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9-30
2000年9月30日 甘地税征[2000]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对税务系统行政性收费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收费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
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和《严格按照规定收
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地税系统这方面工作的实际情况,现
就规范行政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税各项行政收费项目,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19
99]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取。税务系统的行政性收费主要有以下
几项:
(1)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取范围为: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
登记证及其副本,收取标准:每套税务登记证(包括副本、镜框)60元。
(2)发票准购证工本费,收取范围为: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为满足
其生产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发票准购证并收取其
工本费;收取标准为:每证10元。
(3)各类发票工本费。收取范围为:所有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收取标
准为:印制成本加10%的损耗费用。
(4)发票监制章及征收管理用表、册等资料工本费。收取范围为:印制发票的
印刷厂及使用各类征管资料的纳税人;收取标准为:出厂价基础上加收10%。
上述四项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层层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对不合理的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一律应予清理整顿。
二、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及标准
①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缴纳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为2000-10
000元。对本省跨地、县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也可要求其
缴纳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为1000-5000元。
②纳税保证金。收取范围是: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
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标准为2000-10000元。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或换证工作,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和发票保证金。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或换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
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在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
保证金时,必须明确清缴税款和发票缴销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以纳税
保证金抵缴税款;超过发票缴销期限,未来缴销发票和缴纳税款的,以发票保证金抵
缴税款和罚款;并要严格按照税款和罚款的归属级次,分别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要做
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拆借,对不按规定执行的,
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五、停止全省地税系统非经营性专用发票的使用
从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停止使用大量经营性专用发票。地税系
统的行政性收费一律使用由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分级纳入财政预算
外资金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各地税分局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并
按规定使用。
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要严格遵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
此通知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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