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4日 甘地税三[2003]31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1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代理和税前扣
除项目专项审核中(以下简称税务代理、专项审核)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各
方责任,提高税务代理、专项审核质量,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规范各方行为,强化
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专项审核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格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所有事项的审核;
(二)适用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专项审核:
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三[2001]110号)中规定的税前
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
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2002]24号)规定的专项审核。
3、其他规定需要专项审核的事项。
二、从事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税务代理、财务审计资格的中介
机构。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具有税务代理资格。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全面审核,出具真实可靠的审核报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誊,近三年内从事的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业
务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能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三、从事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的要求
(一)为确保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规范有序进行,凡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从
事此项业务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证实,
向省地方税务局填报《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代理、专项审核业务备案表》[格式
见附件1)。原则上经省地税局对其从事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业务进行综合测验,并
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单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备案工作于2003年6月底结束。
(二)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7号)的要求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业务约定
协议(业务约定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
(三)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开展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工作。
要全面审查委托方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必要时可查看设施和现场。但要
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按要求填写《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在此基础上产生税务代理、专项
审核报告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五)出具的税务代理、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1、项目要全面。约定协议中约定的税务代理、专项审核项目必须逐项列示,不
许漏项。
2、内容要符合规定。每一项目的实际情况要紧紧围绕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的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说明,不准避重就轻。
3、表述要详实清楚。要按照税务代理、专项审核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其发生金
额、形成过程、相关资料等情况逐一进行表述。以有关文件为根据的,要引用文件的
标题、文号及相关的文字表述,防止简单空洞。
4、结论要肯定明确。对税务代理、专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有肯定性
的结论,并要有"本报告所述情况如有不实,愿实承担责任"的字样。防止结论含糊,
责任不清。
5、格式要统一规范。税务代理、专项审核报告(包括代理工作底稿)要有封面、
封底、目录)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一式多份。
税务代理、专项审核各项目的具体要求参照附件3《企业所得税代理或专项审核
报告格式及项目要求》。
(六)从事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和特殊事项的应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
1、委托方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
活动的;
2、委托方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与委托方中断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4、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或没有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七)凡备案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具体从事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业务工作都必
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审核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四、委托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的要求
(一)凡在我省境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的税人,发生第一条
所列事项的必须附送中介机构的代理或审核报告(包括工作底稿)和双方签订的业务
约定书复印件。
(二)一个年度内的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可以在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备案的
名单中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一个中介机构进行委托。中介机构选择后应当保持稳定,在
三年内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提出变动的一方应向省级
税务主管机关报送变动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签约后,委托人应按约定项目全面如实地提
供代理和专项审核所需的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在内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
料。
(四)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或者报审税前扣除项目等事宜时,
凡涉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专项审核的项目,其有关数据应与中介机构审核数相一致,
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五)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报表和报告,除所有税务事项全权委托代理的
(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代理)可由中介机构代理报送外,其他均由纳税人
直接报送,不得由中介机构转报。
五、税务代理和专项审核业务结果的处理
(一)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
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确认、批复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
无故不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用书面形式及时退回并要求纳税人出具符合规定的专项
审核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作为税务稽查、检查
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因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内容不实或虚假等原
因,造成委托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将税务代理纳税申
报和专项审核报告的不实或虚假情况在稽查报告中专项说明,并送受理纳税申报和专
项审核报告的税务机关。
(三)因不实或虚假的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
方可按业务约定书的责任约定向中介机构索取损失赔偿,省地方税务局对出具不实或
虚假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的中介机构视其情节在三年内将其列入不信任中介
机构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省地方税务局对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业务熟悉,工作质量好的中介机
构,会同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表彰并公布,在自愿的前
提下纳税人可优先选择。
(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代理纳税申报和专项审核报告,按档案管理要求
和谁受理谁归档的原则予以归档保存。
六、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有关问题
(一)所有税务事项全权委托税务代理的企业,其税务代理、专项审核业务均由
全权受托的中介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承办。
(二)所有税务事项未全权委托税务代理的企业,在进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委托时,必须将税务专项审核事项一并向接受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进行委托。接受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国税局《
关于企业年度报表审计应依法计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2]2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的税务专项审核
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年度会计报表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企业,其审计后会计报表中的企业所
得税当年应交数、年末欠缴数等有关指标和审计报告中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情
况必须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受理后的数据和纳税调整情况保持一致。
其中所有税务事项全权委托税务代理的企业,审计后会计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当年应
交数、年末欠缴数等有关指标和审计报告中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在依法
计税的前提下可以引用税务代理的有关结果。
七、此通知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是从事2003年企业所得税代理
和税前扣除项目专项审核业务的都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附件1: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代理、专项审核业务备案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愿从事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
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并申明:遵守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有关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指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情况备案如下:
单位名称(公章)
详细地址
资格证号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从业人数
设立时间 批准文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经营资格范围:
行业主管 2、近三年业绩情况:
部门证
意 见 3、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
机关纳税
情况证实 公章 年 月 日
意 见
省地税局
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备案时应同时附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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