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95号颁布时间:2002-04-09
2002年4月9日 甘国税发[2002]95号
酒泉地区国家税务局:
接甘肃省人民政府转来酒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报〈敦煌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
解决青海石油管理局税收管理问题的报告〉的报告》(酒暑发[2001]201号),
要求对先后搬迁、新建到我省敦煌市的青海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物资装备公司等部分
二级单位的税收管辖及税款征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0]3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设在敦煌市的青海石
油管理局及其所属的设在敦煌市的二级单位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敦煌市国家税
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接受敦煌市国家税务局的日常税收管理;青海石
油管理局向青海油田分公司及其他油气田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在
敦煌市国家税务局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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